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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分人生活先好起来,就必然产生极大的示范力量,影响左邻右舍,带动其他地区、其他单位的人们向他们学习。

因此,从总体上看,人的积极作用无需多言。虽然从表面上看,人工智能只要具备阅读能力,就能正确理解并运用道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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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根本性的变化发生在近代之后,科学的迅猛发展揭开了自然的神秘面纱,人对自然的依附和盲目崇拜随之消解,自然成为人利用的对象。而作为主体性构成要素的人格尊严必须具有独特性,即为人所独有。虽然人工智能在当前还不至于完全替代人进行工作,但在一定意义上,它已经足以降低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而且这种情形还在持续发展之中。另一种是法律纯粹顺应技术的逻辑,即仅仅着眼于法律如何就事论事地应对技术,忽视法律对技术的实质性规范。由此,法律责任之承担实际上并未恰当考虑自由意志,进而与整个法律体系原先对法律责任的设计相矛盾。

(24)参见《学术前沿》编者:《无人驾驶的前沿趋势》,载《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21年第2期(下),第20页。(14)笔者并不认为人脸识别一无是处。法律强制性差异问题,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问题,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问题。

再次,法律强制性的差异以及这种差异所必然导致的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特别不利于依法治国基本指国方略的落实。⑥ 学者们认为,义务性规范突出体现了法律强制性,授权性规范则另当别论,因为授权性规范为人们自由选择的行为提供了空间,因此很难说它们也是强制性的。第二,从逻辑层面上看,权利的确定是以另外一方的义务为前提的。因此,更为关键的因素在于,法律强制性的实现不能离开人的活动,不能离开立法者、当事人、法官、律师以及执法人员的活动,因为没有人的活动,没有人的参与,即使法律规定了明确的制裁标准,那也只是法律规定而已,绝对没有强制性可言。

还有一类情况是,有些人不是出于担心法律制裁或惩罚而遵守法律,相反,他们自愿服从法律。一旦我们通过法律确定了不法行为,(34)就一定要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和它的权威性,就一定要通过法律对不法行为加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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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哈特的理解,人们普遍认为,这些规则所要求的行为虽然有益于他人,却与负有该义务的人所希望去做的事情冲突。⑥有学者认为,在分析法学的基本思想中,对于法律强制性的认识有一个肯定、否定,再肯定的发展过程。不仅如此,哈特奠定的这种认识框架对于我国法律界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换句话说,国家强制力为法律强制性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在我国,人们公认刑法最能体现法律的强制性。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0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在奥斯丁看来,如果制定主体没有一个强制要求他人服从的意志,那么,其所表达的一个要求,也就不是一个命令。(11)[英]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刘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3页。

反过来,当某乙或某丁行使自己的权利时,某甲也有义务协助前者实现自己的权利。换句话说,法律强制性不能也不应该追求邪恶的目的,而是应该追求公正和公平等正义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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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从实践层面来看,一旦法定权利受到侵害,受害人一定要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使得加害人受到法律惩罚。(28)参见张强:《论分析法学强制观念的变迁》,载《北大法律评论》2017年第2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92页。

在具体的法律规范中,一般都使用应当应该必须等词汇来表示这种强制性。法律强制性差异是一个具体的问题,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本文的研究只是初步尝试。就法律之外的层面而言,法律的强制性是法律的一种属性,但法律不是孤立的。通过法律制裁或惩罚,法律会使那些违法犯罪以及不遵守法律的人们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从而使得违法犯罪分子受到惩罚,也告诫社会中的其他人必须要遵守法律。哈特认为,第一,部分法律不属于纯粹形态的强制命令,因为这些法律不仅可以强加责任于他人,而且还对那些制定法律的人设定义务。⑤[英]拉兹:《法律体系的概念》,吴玉章译,商务印书馆2018年版,第3页。

参见[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8页。从形式上说,它们具备法律规范的一切要素。

第一,从理论上说,法律强制性不强不符合法律的属性。法律义务的内容除了直接来自法律规定之外,有时来自道德信念。

(18)进一步说,法律的强制性还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就是直接的强制性,就是法律规范自身规定的制裁,即在法律规范中有明确规定,一旦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者就会受到制裁。法律强制性实施过程总是以公开方式逐渐展开,例如通过公开审判定罪量刑以及陪审员参与等等,而政策强制性的实施过程则有时采取不公开,甚至以保密的方式展开。

换个角度,从法律规范的演变来看,法律规范的强制性经历了一个从纸面走向实际生活的过程。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强制性的差异比较常见。(27)沈宗灵教授认为,社会中存在着自愿服从法律的人。由于所有物是违背他本人意志而被剥夺的,所以这种制裁就具有一种强制措施的性质。

在同一部法律中,不同法律规范具有不同程度的强制性,甚至存在着没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否则,就导致法律中规定的不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公民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和救济,反而使得不法行为可能继续存在,甚至泛滥成灾。

一段时间以来,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在进入执行程序以后,存在无法在该法律文书记载的期限内执行完毕的情况。强制性强的法律规范往往就具有实效,而强制性弱的法律规范就缺乏实效。

所谓国家强制性是指,国家所具有的一种力量,它以惩罚为后盾,可以迫使人们服从国家意志。尽管有些法律规范自身并没有直接规定法律给予的制裁,但是作为法律,它们本身就具有不容侵犯、不容违反的性质,一旦出现违法行为,都会给行为人带来不利的后果,都会使行为人受到惩罚或制裁。

(31)英国学者哈特曾经提出过哪些根本的宪法规则真的是法这样的问题。但是,法律并不仅仅限于说理,若说理之后或说理同时还有不服从行为,那么,法律的强迫性或强制性就出现了,法律就会通过惩罚或制裁来强迫人们服从。不管这样做有什么样的好处,但却使得法律和法治建设深受其害,严重妨碍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顺利实现。法律强制性针对一国之内的全体居民,而政策强制性则针对某一政党成员。

(一)法律强制性差异的表现 法律强制性在力度上有差异。这就要求我们,在党的领导下,以建设法治国家为总目标,按照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来尽可能地使法律适应社会生活,在立法、司法和守法等环节上做出实际努力,使得法律能够真正地适应并调整社会生活,其中包括消除法律所不允许的强制性差异,从而确保法律能够发挥自己的作用。

此外,某些已经生效的民事司法判决也不能解决民间的实际争议,从而导致出现了执行难现象,而执行难现象也说明法律强制性存在着差异。(12)奥斯丁认为,这类并非命令的法律包括如下形式,解释性质的法、废除或撤销现存的由人制定的法的那部分法以及没有要求他人必须服从的那部分法等等。

(21)[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8页。首先,就立法而言,法律强制性不强无法达成立法目的。

最后编辑于: 2025-04-05 08:36:10作者: 风驰电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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